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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07 评论0

蒙阴县人民检察院

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

不起诉决定书

蒙检刑不诉〔2024〕29


被不起诉人李某某,男,2003年3月25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******20030325****,*族,中专文化,蒙阴县**员工,住蒙阴县**宿舍(户籍地蒙阴县**镇**村**号)。因涉嫌盗窃罪,于2024年3月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
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,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。

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:

2024年3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,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借用类某某手机期间,秘密通过类某某微信将类某某银行卡内3100元分三次转到自己微信,并将转账记录、短信提示删除。

案发后,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,退赔类某某3100元并取得谅解。

本院认为,李某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且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、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可以免除刑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。

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。

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,请求提起公诉;也可以不经申诉,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。


蒙阴县人民检察院

2024年7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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